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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发改委官微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开通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委门(词条“门”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户网站正式开通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建设并运营的综合在线服务平台,设置惠企政策直达、发展形势及监测评估、诉求和建议、民间投资发展、融资对接合作、学习培训、经验交流等7个一级栏目,集中展示宣传涉民营经济政策和信息,集成项目推介、银企对接、问题收集与解决等功能作用。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建立国家、省、市、县多层级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后,将进一步畅通与民营企业沟通渠道,更加高效实现问题收集—办理—反馈—跟踪回访的闭环流程,不断提升民营经济服务质效。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不断优化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着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欢迎广大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登录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myjj.ndrc.gov.cn)浏览政策、了解信息,反映问题诉求、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发改委推出多份文件:不得拒绝或拖延支付工程款!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建筑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的难点、痛点也被提及:工程款、招投标等。
草案共9章77条,要点如下:
不得拒绝或拖延支付工程款!解决“背靠背”问题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专家解读:
在权益保护方面,草案第七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针对民营企业非常关注的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设置不合理条件问题,草案专设条款,来回应这一社会难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轶: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就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批复指出: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专家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要求,坚持平等对待、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保护权益的有机统一。草案第二章“公平竞争”和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突出平等对待原则,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轶:在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草案,规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专家解读:
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第三章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
王轶表示,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用得笔墨非常多,出了很多实招真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延伸阅读:此前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且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权威答问。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不得以要求设立分公司设定准入障碍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意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