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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初步构想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杨子瑾  日期:200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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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构想针
  对我国建筑节能法规的现状和问题,以下对四个法规文件提出相应建议,旨在从内容和结构上完善建筑节能的法规体系。包括:节约能源的根本法律《节能法》;建筑行业的根本法律《建筑法》;行政法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1.修改《节能法》的建议《节能法》作为国家节约能源方面的根本法律,必然对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起到总体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但现行的《节能法》中没有关于建筑节能的具体规定,使得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法律和规章时缺乏明确依据。此外,《节能法》的指导思想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路,没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也不能满足为建筑节能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提供法律依据的需要。因此,提出对《节能法》中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修改意见如下:(1)扩大《节能法》的调整范围,把建筑的终端能源消耗纳入其中,作为其重点调整对象之一加以具体体现。(2)强制措施和奖励机制相结合,通过法律、经济等一系列手段来促进节能。将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三种机制结合起来,为建筑节能制定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提供法律依据。2.修改《建筑法》的建议《建筑法》作为调整建设领域各项活动的法律基础,必然要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然而现行的《建筑法》中缺少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借修改《建筑法》之机,建议在《建筑法》中增加有关建筑节能的条款,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迫切要求。3.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建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法律效力不足的缺陷。因此建议加快制定和出台《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可以改变目前建筑节能领域行政法规缺位的现状,从而加强建筑节能的法律依据,提高执法效力。4.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建议2000年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须对其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等方面进行修改,以适应在民用建筑节能中开展各项具体工作的需要。主要修订意见如下:(1)调整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还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成为三个气候带通用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增加调整对象,除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外,应增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既有建筑节能目标、融资渠道、考核验收体系等内容。(3)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 罚措施进行细化,以加强规定的执行力度。
  当然,在对以上法规进行修改和制定过程中,除了要补充、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法规条文,还要加强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形成一个互相联系、协调一致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应结合地方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指导地方的建筑节能工作,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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