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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条例颁布 高度重视公共建筑抗震标准

来源:中国幕墙网收集整理  作者:*  日期:20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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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立法是非常及时的,显示出政府对于地震灾害想得比较长远,及早的把重建中可能遇到问题提出来,做到心里有底,有政策的支持。”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研究员、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高建国这样向记者评价刚刚通过的地震重建条例。

  6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次立法是非常及时的,显示出政府对于地震灾害想得比较长远,及早的把重建中可能遇到问题提出来,做到心里有底,有政策的支持。”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研究员、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高建国这样向记者评价刚刚通过的地震重建条例。


  6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内容涉及灾后重建的目的、方针和原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和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内容,比较全面的对重建的各方面工作做了规范。


  这个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针对区域性地震重建的条例,汶川地震重建也将因此更好的纳入法制化轨道。


  高度重视公共设施抗震标准

  “这个条例比较突出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于公共建筑抗震标准的重视。”高建国告诉记者,“这个条例对于公共建筑的高度重视在过去是没有过的”。


  汶川大地震之后,5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杨榕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们注意到新闻报道上有大量的学校倒塌的信息,对此我们十分痛心。”


  《条例》第50条做了明确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这些都是制度性的进步,我们在救灾同时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制度的建设。”高建国表示,《条例》确立的一些原则既然已经由国务院通过,相信也会写入即将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中。


  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

  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大量的公益组织、基金会、民营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到救灾之中。这次通过的《条例》中,明确的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六大原则之一就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条例》有多次提到,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等方面。


  《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防震减灾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教授表示,“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表明政府在充分的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社会力量的救灾参与。


  同时,也应该看到《条例》对于社会力量的参与还是比较原则的规定,缺乏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在恢复重建的实施等部分都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莫纪宏向记者分析说,“现在因为很多事情没有先例,原则性的允许实际上就是一种许可,但是具体怎么来做,还需要摸索,很多的规定还是要不断的完善,也是很难一下子说清楚的。”


  总协调机构尚未确定

  地震发生之后,政府迅速的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在紧急救灾中发挥了全面协调指挥的作用。而对于进入重建阶段之后,应该由什么机构来进行总协调,《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与此同时,在《条例》恢复重建的实施一章的三十五条,对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在重建实施中的职责做了分工,也没有提到总协调机构。


  “现在这个条例,还没有确认由什么部门来负责重建工作。”高建国认为,主要是因为现在抗震救灾指挥部还在工作,同时现在还处于三个月的规划期内,还没有到规划的实施期。


  对此,记者联系到正在四川省灾区的国家减灾委专家陈建英秘书长,陈表示,在没有明确临时性的总体协调机构之前,总体的协调机构应是发展改革委。


  陈还表示,正在编制中的防灾减灾规划,在顾及到现有的各项“十一五”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还将要对汶川大地震后的现状、灾区面临的形势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做出。


  除了公共设施抗震标准、重视社会参与之外,莫纪宏还向记者表示,《条例》在过渡性的安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吸收专家意见制度等方面在立法上做了比较及时的制度回应,特别是《条例》高度重视过渡性的安置制度,这是过去的立法中所没有的,这些立法的亮点应该会被今后的地震立法工作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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